关于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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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发挥技术转移机构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以促进技术转移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
二、申报条件
1.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2.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
4.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5.有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1.辽宁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表(附件1);
2.辽宁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请报告(附件2);
3.辽宁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
四、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安装并使用最新版谷歌浏览器,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framework/)登录申报单位二级用户(机构申报人)账号(如无账号需先注册,注册直通网址http://218.60.151.64/web/account.html,申报单位注册一级用户,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在一级用户下注册二级用户),选择“平台载体”—“平台载体认定”—“平台载体认定申报”—A类(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B类(依托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数据填报,并提交申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二级用户填报完成后需提交到单位一级用户,一级用户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初审单位(所在市科技局或各相关单位),由各初审单位统一向省科技厅推荐。
2.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初审单位(所在市科技局或各相关单位)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申报单位上报数据、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推荐排名先后顺序推荐,并出具书面推荐函和汇总表(附件)在平台内提交省科技厅,电子版发邮箱。
3.申报单位请于4月21日前完成线上填报工作,各初审单位(所在市科技局或各相关单位)请于5月6日前完成初审和推荐函上传。
联系人及电话:邓寒冰024-23983231(传真同)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
邮 箱:kjtcxyhzc@163.com
附件:
附件3:辽宁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备申报相关证明材料.doc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