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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有关重点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7-01-23 浏览次数:329

(一)国家法律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
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
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 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3、《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务院部门政策

 


1、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 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

◆ 高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 日。高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鼓励高校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中科院、科技部《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 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3、 国土资源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 鼓励企业化转化方式。各单位可以利用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活动。支持与企业共建研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加快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规范管理现存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4、国防科工局《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 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应当首先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和境内民口领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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