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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财政拨款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能否加计扣除?【动能转换】

发布时间:2016-12-27 浏览次数:2824

    科技企业有时候会得到财政补贴等拨款,这些拨款往往有规定的用途,比如专用于某项目的研发等。那么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时候,相应的研发支出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吗?
那么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一、财政拨款性质认定
根据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2)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则企业可根据上述条件判断公司取得的财政拨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注意:
1、如果企业收到的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不征税收入,当然也可以选择放弃。
2、如果企业收到的财政拨款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则必须在收到钱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论会计如何处理。
 
二、选择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对应的研发支出能否加计扣除?
根据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而产生的研发支出,明确了其税前加计扣除的办法。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同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即收入与费用对应的原则。
所以,现在明确了企业取得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加计扣除。
 
  三、放弃了不征税收入后,对应的研发支出能否加计扣除?
企业收到的财政拨款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处理,所对应的研发支出在2013年之前不能加计扣除,而2014年之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适用新申报表。
根据其中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11.第11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研究开发费用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
——如果没有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此处填零。
则企业收到的财政拨款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处理,那相应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在2014年之后可以加计扣除。
 
  2016年汇算清缴,是财税(2015)11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7号,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实施的第一年,在后续检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的大背景,足够安全地享受加计扣除新政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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