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科发〔2023〕53号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规范我省中试基地绩效考核工作,引导中试基地高质量发展,加速科技成果熟化验证,制定了《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绩效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掌握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建设发展情况,以考促建,鼓励争先,推动全省中试基地规范运行、科学发展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根据《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指经认定的省级中试基地。
第三条 中试基地实行定期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主要对中试基地的建设和服务情况以及取得成效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 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总体情况、运行管理、中试条件、中试服务成效、中试成果转化等5项一级指标和19项二级指标。
1.总体情况。包括中试基地年度建设目标、建设计划及实际进展等情况。
2.运行管理。包括中试基地的工作运行机制、研发投入机制、成果转化机制、服务共享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情况。
3.中试条件。包括中试基地的可支配中试场地面积、中试仪器设备原值、专职中试服务人员、可提供的中试服务事项(服务内容、客户群体、收费标准等)、配备自有基金或合作的用于中试及成果转化基金、获得各类资质(安全、环保、行业公共能力认证等资质)等情况。
4.中试服务成效。包括服务企业(团队)、中试服务收入及社会效益以及为非中试基地依托单位提供中试服务和开展中试项目有关情况(服务或项目明细、服务收入、社会效益等情况)等情况。
5.中试成果转化。包括中试成果在省内转化情况、中试成果在省内孵化成企业情况、重大中试成果在省内转化或孵化成企业等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中试基地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发布年度绩效考核工作通知。
第六条 各中试基地依托单位负责按年度绩效考核工作通知要求,及时开展中试基地自评总结,提供中试基地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主要责任。
第七条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中试基地参加年度绩效评价,对中试基地提交的年度绩效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第三方机构对中试基地实施年度绩效考核,原则上采取会议考核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家组结合会议考核与现场考察情况,对中试基地年度运行绩效评价打分形成考核意见,提交省科技厅。
第九条 考核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考核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考核意见,提出考核评价等次并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对中试基地给予经费支持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30%。
第十二条 对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年度绩效考核的中试基地,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中试基地,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期一年。列入整改的中试基地应制订整改方案,在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指导下,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整改到期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第三方机构进行整改考核。通过整改考核的,年度绩效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未通过整改考核的,年度绩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撤销省级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省级中试基地资格:
(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并引起社会舆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科研失信行为的;
(三)已不再具备中试服务能力的。
因上述原因被撤销省级中试基地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中试基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附件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单位 |
分值 |
佐证材料 |
评分标准 |
|
总体情况 |
年度建设目标、建设计划 |
/ |
2 |
年度建设计划及可行性报告等 |
2 |
年度建设计划科学详细,目标清晰合理。 |
1 |
年度建设计划及目标基本合理。 |
|||||
0 |
年度建设计划及目标不合理,或缺失。 |
|||||
实际进展 |
/ |
3 |
中试基地工作总结报告等 |
3 |
严格对照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目标。 |
|
1—2 |
基本对照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基本完成目标。 |
|||||
0 |
未对照年度计划开展工作,未完成目标。 |
|||||
运行管理 |
工作运行机制 |
/ |
2 |
相关制度文件制定及落实情况 |
2 |
有明确的工作运行机制,相关制度文件健全、合理,基地日常运行管理科学、规范。 |
1 |
工作运行机制一般,制度文件有待完善,基地日常运行管理基本规范。 |
|||||
0 |
无制度、文件,或未相应建立工作运行机制。 |
|||||
研发投入机制 |
/ |
2 |
相关制度文件制定及落实情况 |
2 |
有明确的研发投入机制,相关制度文件合理,研发投入保障充足。 |
|
1 |
研发投入机制一般,制度文件基本合理,研发投入可满足基本保障。 |
|||||
0 |
无制度、文件或制度、文件不合理,研发投入不足。 |
|||||
成果转化机制 |
/ |
2 |
相关制度文件制定及落实情况 |
2 |
有完整的成果转化机制,相关制度文件健全、合理,成果转化流程简便、优化。 |
|
1 |
成果转化机制一般,制度文件基本合理,成果转化流程基本畅通。 |
|||||
0 |
无制度和文件,或成果转化流程不畅。 |
|||||
服务共享机制 |
/ |
2 |
相关制度文件制定及落实情况 |
2 |
有明确的服务共享机制,相关制度文件健全、合理,并严格依据有关制度开展工作。 |
|
1 |
服务共享机制一般,制度文件有待完善,基本按照有关制度开展工作。 |
|||||
0 |
无制度和文件。 |
|||||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
/ |
2 |
相关制度文件制定及落实情况 |
2 |
文件健全,制度合理,严格依据文件和制度开展工作。 |
|
1 |
有文件和制度,基本按照文件和制度开展工作。 |
|||||
0 |
无文件和制度。 |
|||||
中试条件 |
可支配的中试场地面积 |
平方米 |
5 |
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
4—5 |
可支配的中试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中试项目使用面积占70%以上。 |
2—3 |
可支配的中试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中试项目使用面积占50%以上。 |
|||||
0—1 |
可支配的中试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中试项目使用面积占50%以下。 |
|||||
中试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5 |
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发票或共享协议书复印件 |
4—5 |
中试设备原值5000万元以上,且开放共享率50%以上。 |
|
2—3 |
中试设备原值1000万元以上,且开放共享率30%以上。 |
|||||
0—1 |
中试设备原值1000万元以下,或开放共享率30%以下。 |
|||||
专职中试服务人员情况 |
人 |
5 |
人员清单、社保证明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
4—5 |
30人以上 |
|
2—3 |
10—30人 |
|||||
0—1 |
10人以下 |
|||||
可提供的中试服务事项 |
项 |
5 |
服务事项清单 |
4—5 |
5项以上 |
|
2—3 |
3—4项 |
|||||
0—1 |
2项以下 |
|||||
配备自有基金或合作的用于中试及成果转化基金情况 |
万元 |
5 |
合作协议、基金规模证明 |
4—5 |
5000万以上 |
|
2—3 |
500万元—5000万元 |
|||||
0—1 |
500万元以下 |
|||||
各类资质(安全、环保、行业公共能力认证等资质) |
项 |
加分项 |
资质证书等 |
国家级资质加0.5分/项、省级资质加0.2分/项,5分封顶。 |
||
中试服务 |
服务企业(团队)数量 |
家/次 |
10 |
服务企业(团队)明细及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
8—10 |
20家以上 |
4—7 |
5—20家 |
|||||
0—3 |
5家以下 |
|||||
中试服务收入及社会效益 |
万元 |
10 |
中试服务协议、银行回单、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
8—10 |
1000万元以上 |
|
4—7 |
200万元—1000万元 |
|||||
0—3 |
200万元以下 |
|||||
开展中试项目数量 |
项 |
20 |
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 |
每开展1项中试项目得1分,20分封顶。 |
||
中试成果 |
中试成果在省内转化情况 |
项 |
10 |
转化协议、银行回单等复印件 |
每在省内落地转化1项成果得1分,10分封顶。 |
|
中试成果在省内孵化成企业情况 |
家 |
10 |
孵化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等复印件 |
每孵化成立1家企业得2分,10分封顶。 |
||
重大中试成果在省内转化或孵化成企业情况 |
项、家 |
加分项 |
转化合同、营业执照、实缴资金证明等复印件 |
转化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或新孵化企业实缴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加2分/项或家。(10分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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