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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盘锦市科技计划指导性 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全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有关部署,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水平,参照《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指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盘锦市科技计划指导性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本次申报的指导性计划项目主要围绕社会发展领域,重点支持医药卫生、节能环保、公共安全、食品卫生、应急救援等领域关键技术研究与推广。市科技局将根据项目研发投入和进展情况,择优推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2023年10月13日。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出具推荐文件报送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中省直、市直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逾期不予受理。

三、有关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盘锦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项,每名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已承担市级在研项目不得申报。

3.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科技人员下载填报《盘锦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

4.项目负责人应起到统筹领导作用,能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

5.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指标。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6.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如实申报。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申报:

(1)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2)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或重复申报;

(3)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四、联系方式

计划与社会发展科联系人:程 新

电话:0427-28240附件:《盘锦市科技计划指导性计划项目申报书》 市级指导性计划申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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