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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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生产与使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抓好我省实验动物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单位负责人是实验动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实验动物生产与使用安全负总责,不得随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
2.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各单位必须制定实验动物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方案,明确防范重点、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程序和步骤,明确相关环节责任人。
3.加强教育培训和工作保障。组织开展职业安全与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提供必需的防护设备与用品,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
4.加强实验动物质量控制管理。严格执行实验动物设施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好设施中人员、物品、动物进出的消毒措施,防止动物逃逸,防止发生实验动物疫病;严防野生动物进入实验动物设施。
5.加强设备管理。对高压灭菌柜、气瓶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排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
6.加强药品试剂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动物麻醉药品和科研用危化品(如酒精、高锰酸钾、双氧水等)管理。
7.加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确保不留死角,严禁实验后的动物流入市场。
8.加强消防安全。认真组织排查安全隐患,重点加强空调机房运行管理和监控。
9.实行安全生产事故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各单位发生实验动物安全生产事故,第一时间向属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和所属市科技部门报告,按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规定和各部门要求及时处置。
省科技厅联系人:医药处关楠楠;电话:024-23983452。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