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部委文件】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制定了《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16〕534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测科发〔2014〕1号)、《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国土资厅发〔2017〕46号)、《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10〕690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测办发〔2017〕205号)、《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国土资厅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平台是自然资源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自然资源科技前沿和事业发展需求,凝聚创新资源、实施重大创新任务的重要载体。按照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特点,在自然资源部具备竞争优势的学科领域,有序布局建设一批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为自然资源治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转化应用打造科技支撑力量。
第三条 根据不同功能定位,创新平台按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三类建设运行。实验室主要开展自然资源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提高原始创新和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力;创新中心主要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工程化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野外站持续有效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与综合研究,试验示范创新成果,系统获取自然资源科学数据,为科技创新活动与科技资源共享提供支撑服务。
第四条 创新平台建设坚持“需求引领、协同创新、夯实基础、滚动发展”的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创新环境,赋予依托单位对创新平台管理的自主权,强化评估督导,推进创新服务。鼓励创新平台聚焦国家、行业和区域重大需求,联合应用单位、企业等优势创新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活动,提升自主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创新平台的宏观管理,部科技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布局。
(二)组织开展创新平台的建设申请、论证、评估等工作,监督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
(三)促进技术融合,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自然资源业务工作中转化应用。
(四)组织优秀创新平台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
依托科研管理基础较好的支撑单位设立创新平台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相关业务司局加强对创新平台的业务指导,对创新平台建设提出需求建议,利用创新平台开展重大业务攻关,推进创新成果在相关领域业务工作中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派出机构是相关创新平台的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将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列入本地区(部门、单位)发展规划、计划,研究制定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二)落实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在项目、人才、经费、设备、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三)协助开展创新平台的论证、评估、检查,审核平台负责人、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人选,以及创新平台的重大事项调整等。
(四)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在本地区(部门、单位)业务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依托单位负责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将创新平台作为科技创新“政策高地”予以重点支持,在人财物等资源分配上相对独立,赋予其相关科研自主权,最大限度调动创新积极性。
(二)落实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相应的保障条件,在部门预算内优先安排。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三)组织公开招聘或选聘创新平台负责人,组建学术(技术)委员会,聘任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四)根据学术(技术)委员会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创新平台更名、组织结构重组等重大调整意见。
(五)建立创新平台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创新平台发展方案,结合国家和自然资源领域有关规划、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创新平台。
第十条 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自然资源相关学科、领域具备创新优势,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学风正派,具有2年以上建设基础;
(二)依托单位能够保证创新平台运行发展需要的基本运行经费和条件保障,创新平台运行相对独立,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
(三)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符合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科技创新需求。
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室应达到以下认定条件:
(一)研究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或区域代表性;
(二)研究实力和创新能力强,具有国内领先的学术水平,近5年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有组织承担国家、部门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
(三)具有该研究领域国内外知名的领军人才,研究团队结构合理、富于创新竞争力,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创新环境;
(四)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十二条 申请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认定条件:
(一)拥有自主关键技术,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有多项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自然资源科技成果和专利;
(二)具备符合市场或工程应用环境的小试、中试条件,工程化开发能力强,有配套的工程技术试验仪器设备、基地和相应保障条件;
(三)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服务能力,有多项成果转化业绩和案例;
(四)有良好的产学研结合基础,有技术水平高且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技术团队和管理人才队伍,密切联系一批企业或用户单位,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有较雄厚的研发资产和经济实力,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的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可建立独立法人实体。
第十三条 申请野外站应达到以下认定条件:
(一)观测研究科学目标明确,选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
(二)具备满足观测研究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和长期持续开展观测、监测、实验研究的仪器设备,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长期稳定;
(三)具有开展经常性野外观测、监测、采样、试验、研究等科研活动的学术带头人、技术支撑和管理人才队伍,与相关重点实验室等创新主体建立稳定的合作研究关系;
(四)按照观测监测指标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观测监测实验,具有连续5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监测实验数据;有能力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任务,实行规范持续、联合协作、资源共享、示范服务的运行机制,具有较高的试验、服务和集成研究水平;
(五)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 创新平台依托自然资源系统具有科技创新优势的法人单位,以及部-部、部-省共建高校(简称“依托单位”),可联合有关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简称“共建单位”)。
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联合申报创新平台,应优势互补,建立紧密的协同创新机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共建任务、共建模式、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依托单位应是本领域的优势单位,且是创新平台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他共建单位任务应纳入建设方案。
第十五条 根据建设要求,在研究实力、人才和团队建设、条件保障等方面具备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创新平台建设方案,经主管单位推荐,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认定申请。自然资源部组织专家综合论证,结合现场考察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确定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布。通过认定的创新平台挂牌建设,并制定五年建设发展规划,经主管单位审核,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验室、创新中心、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技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站长)负责制。主任/站长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一般由一线科研人员通过竞争方式产生,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创新平台负责人每年在创新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七条 学术(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创新平台的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等,指导开展学术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开放合作及其他重要事项。
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备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的专家担任。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管理专家、产业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9-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学术(技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八条 创新平台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建立符合创新平台特点的国内外合作交流机制,通过客座研究、开放课题等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青年科技人才。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署名和标注等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建立科学普及制度,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创新平台保密工作要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二十条 创新平台需要更名、变更依托单位等重大调整,经学术(技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建议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部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每年组织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3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意见报主管单位和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考核情况,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主管单位,对部分创新平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根据工作安排,原则上3-5年对创新平台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主要包括支撑服务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的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化产业化、运行管理等方面。在自评估基础上,经综合评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未通过评估三类,原则上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不超过参评创新平台数量的30%,未通过评估的不低于参评数量的10%。
第二十三条 评估优秀的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的奖励经费支持,在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遴选中给予增量推荐名额,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序列。
第二十四条 在创新平台认定、评估等关键环节进行公示,公开发布结果,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创新平台分别统一命名为“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自然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和“自然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分别为“Key Laboratory of XXX,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for XXX,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XXX,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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