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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7 浏览次数:841

盘政办发〔2020〕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7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计划
  (2020—2022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大力发展直播电商新业态、新模式,提质网红经济,激发消费潜力,持续深化商贸流通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推动盘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革创新为引领,以加快线上线下深度融合、重构人货场景为出发点,以规范化、系统化、市场化建设为抓手,利用直播、社交、短视频、图文等电子商务新业态模式,积极培育一批头部直播电商机构,孵化一批直播电商品牌,培养一批直播带货达人,大力营造直播电商发展的浓厚氛围,有效促进实体经济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通过直播电商集聚特色农产品、文旅产品等优质资源,围绕重点领域推进实施“个十百千”四大工程。即:打造一个直播电商网红小镇、扶持“10+”头部直播电商机构、培育“100+”网红品牌(企业品牌、产地品牌、产品品牌、新品等)、培训“1000+”农村直播电商带头人,形成链接更紧密、更快捷、互动性更强的直播电商与产业企业融合生态,把盘锦打造成为全国直播电商网络流量新高地。
  三、发展方向
  (一)“直播电商+特色产业”
  通过直播电商为我市特色产业、优势产业赋能,聚焦优质产品、链接优质资源、打造优势品牌,实现多元化、差异化发展。重点围绕特色农业、石化及精细化工、能源装备制造、化工新材料、特色文化旅游等,倾力打造“网红小镇”、大力发展“网红经济”,把先发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的领先优势和内在动力;建立健全直播电商产业链条,重点围绕特色农副产品、快消品以及汽保设备、4S店、家居广场等,通过直播电商“溢出效应”助推相关产业发展。
  (二)“直播电商+乡村经济”
  重点围绕大米、河蟹、碱地柿子、草莓、红树莓等特色农产品发展直播电商平台,让电子商务更好服务“三农”,倾力打造行业标杆品牌。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作用,全面拓展农产品“上行”渠道,让乡村经济迸发新活力。
  (三)“直播电商+商圈”
  发挥直播电商不受时间、场地限制的优势,加快全域特色零售聚集,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引导大型商超网络平台创新线上运营模式,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元化消费需求。通过直播电商赋能传统商超、百货新零售转型,鼓励设立“直播+”消费专题,借助直播电商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特色餐饮、购物等导购服务,全力打造一批“直播电商+夜间经济”“直播+餐饮”网红街区。
  (四)“直播电商+旅游”
  通过直播电商新的营销模式,全方位多时段向游客展示盘锦域内景区景点,带领游客欣赏红滩绿苇、生态湿地,体验休闲度假,领略人文历史民俗。游客与景区实时互动的同时,带动盘锦各种特色农产品、旅游纪念品等销售,实现门票、旅游服务、旅游周边等在内的多元化线上商业变现,促进线上线下双向导流,进一步促进在线购买转化。打通旅游业全流程生态链,实现盘锦旅游景区商业多元化。
  (五)“直播电商+跨境”
  依托东北快递(电商)物流产业园和盘锦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中国(盘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重要抓手,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鼓励盘锦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企业直播带货,将跨境进口商品体验店搬上“云端”。组织跨境进口企业对接电商MCN、直播带货达人,通过直播提高销量,推动保税备货业务快速发展。支持外贸出口企业通过短视频、直播等形式宣传推广产品,进行直播带货。开展外贸出口企业直播技能培训,帮助其掌握直播带货技巧,通过直播助力本地产品“出海”。支持外贸出口企业积极参加“网上广交会”,引导外资企业了解直播、应用直播,最终实现直播电商应用的常态化。
  (六)“直播电商+展会”
  引导乡村振兴产业博览会、汽车展会等本地特色展会开通直播电商板块,为线下展会引流,将线下展会氛围带入直播间,刺激线上消费。鼓励参展商通过直播线上线下同展同销,提高产品曝光度。组织“网红探店”“网红赶集”等多种形式活动,活跃展会氛围,提高展会人气。
  (七)“直播电商+老字号”
  以探寻传奇“老字号”为主题,联合境内直播电商机构、短视频制作(策划)公司通过主题鲜明、内容新颖的短视频和直播内容宣传推广盘锦老字号品牌,用现代技术手段弘扬盘锦传统文化、讲好盘锦故事,进一步提升盘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影响力。
  四、重点工作
  (一)打造特色“直播商区”
  鼓励各地区结合产业特点和直播电商发展基础,在特色产业带、产业集聚区、专业批发零售市场、商贸集聚区利用电商产业园、电商基地、闲置楼宇打造“直播商区”,吸引和集聚国内优质直播电商平台、直播机构、MCN机构、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入驻,形成行业集群效应。推动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一站式”直播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直播商区”中电商MCN、直播电商团队选品、库存管理、质保、售后服务等方面能力,提高人货匹配度及匹配效率。通过不同特色的“直播商区”实现人、货、场三者有机结合,增强直播电商主体核心竞争力。
  (二)做大做强直播电商主体
  完善包括平台、主播、MCN机构、供应链、品牌方、内容电商整合营销机构和技术支持等环节的直播电商产业链。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一批头部、腰部直播电商机构、MCN机构、网红主播来盘锦集聚发展。大力培育盘锦直播电商产业基地、直播电商企业,引导其做大业务规模,丰富网红资源,提高运营能力和供应链管理能力,鼓励优质直播电商企业成为各大直播电商平台官方认证的MCN机构,带动壮大盘锦直播电商主体。引导鼓励网店店主开通店铺直播功能,学习直播技巧,提升直播带货能力。
  (三)促进传统商贸领域转型升级
  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全天候带货特点,引导商场最大限度利用品牌货和线下店两大资源,开拓“线下打烊、线上开播”新运营模式。坚持与专业市场货源错位竞争,鼓励传统品牌参与电商直播,用直播带动销量。利用现有大型商场场地资源,推动直播基地进驻大型商场,组织商圈电商直播节,培育一批网红品牌,推动我市传统商贸业转型升级。与发展“夜经济”有机融合,鼓励电商平台企业设立夜间消费专题,向用户和粉丝介绍特色店铺和菜品,打造一批网红旅游打卡点,带动夜间消费人气,提升夜间线上消费体验。
  (四)构建直播电商人才支撑体系
  组织传统商贸企业、专业市场商家、网店店主等开展直播电商培训,引导学习直播电商、应用直播电商。联合淘宝、快手、抖音等平台在职业院校开设直播电商专业课程,积极培养直播电商专业人才。依托直播机构和MCN机构对专业主播进行包装打造,通过整合电商平台、供应链的优质资源强化主播与外部合作,力争打造一批头部网红主播,培育一批腰部及腰部以下网红主播。
  (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利用域内外各类新闻媒介资源,大力宣传我市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情况,宣传品牌直播机构、MCN机构、网红品牌和带货达人,营造浓厚的直播电商发展氛围,推动直播电商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组织直播电商平台积极参与“县区长直播代言”等主题活动,将独具地方特色的节庆活动打造成为“网上直播节”、“主题网红节”等直播载体,进一步扩大盘锦直播电商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直播电商新业态发展,将发展直播电商列入年度商务重点工作。要加强工作研究,及时协调解决直播电商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帮助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定专人负责,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作
  建立政府部门、电商企业、专业批发市场、商贸流通企业共同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围绕各类主体、各种要素积极组织“直播电商+”对接活动,促进直播电商与商贸领域融合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解决产业发展遇到的问题瓶颈,强化产业创新协调机制,加大跨部门、跨层级协作推进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政策保障
  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各项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发展成效好、示范效应强、带动作用大的直播电商企业予以支持。
  支持网红示范小镇建设。对获评省级以上的网红示范小镇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市级的网红示范小镇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支持直播电商基地建设。对于具备线下体验店、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一站式”直播电商企业,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经国家、省、市认定为直播电商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方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不兼得)。
  支持直播电商机构发展。在本市注册并实施主播培训孵化的专业机构,为本地企业年输送50人、100人、200人以上网红主播(每名网红主播为本地企业年带货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专业机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扶持各类行业主播加快成长。在本市注册的年带货量5000万元以上的优秀网红主播,经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所在电商企业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对于招商引资和本地头部直播电商机构,在场地租赁、室内装修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支持培育农村直播电商带头人。在本市注册的直播电商企业中担任“网红主播”,且全年农产品带货订单量5万单以上、直播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电商企业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和支持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开展带货主播培训,并予以不少于1000元/人的资金支持。
  对于符合省、市及有关行业部门政策扶持类似条款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各县区、经济区要结合自身特色优势,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促进直播电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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