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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文件】重磅!辽宁十大举措激励省属企业开工复工

发布时间:2020-02-14 浏览次数:321

        近日,辽宁省国资委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省属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出台10条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省属企业应对疫情,组织开工复工。

  《通知》强调要在2020年度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对勇挑重担、成效突出的企业予以加分、晋级,贡献特别突出的,可加至最高分。强调要将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大专项任务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加大疫情防控指标的权重,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的,予以降分、降级;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照否决事项予以降级处理。

  充分考虑到疫情因素对经营业绩的影响,《通知》明确对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生的专项物资采购、捐赠等支出,对当期经营业绩有影响的,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考虑;对企业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等研究、测试、开发等支出,在计算年度研发支出时,予以100%加回。对因落实文件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减免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时视同利润处理。

  辽宁还将疫情防控作为特殊事项,在2020年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增幅上予以支持。同时对企业为保障疫情防控产生的增人增资、加班工资及奖金,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核增,不与经济效益联动。支持企业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发生的工资性支出,确保及时发放。

  为了切实保障员工切身利益,《通知》还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支持其按照人社部门规定的标准,申请返还相应比例的失业保险金。同时鼓励企业对参与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一线职工、承担防疫物资生产、突击任务和民生保障的企业一线职工发放慰问金,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待遇。

  在支持企业之间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合作落实融资政策方面,《通知》支持省属企业在疫情期间,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在贷款、担保等融资方面互相支持,并在实施后向省国资委备案。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保供任务的企业,辽宁省国资委优先推荐其享受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低息贷款等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负责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向相关金融机构争取落实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积极支持协调相关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此外,针对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通知》明确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涉及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部分经批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准予视同利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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