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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国务院发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8-09-28 浏览次数:216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自 2018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新华社今天受权发布了《条例》全文。

据人社部数据,截至 2017 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02 万家,从业人员 58.37 万人,全年营业收入达到 1.44 万亿元,为 2 亿多人次就业创业和流动提供了人力资源服务。

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7 月 17 日在国新办举办的吹风会上表示,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相比,还存在着不少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功能比较单一,还有一些服务存在着同质化的现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一些新技术、新方法提供服务的方式还不够多,服务的效率还不够高。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条例》明确,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政策原文:https://kjj.panjin.gov.cn/2018_09/25_10/content-115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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