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辽宁省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建设,全面评价大学科技园的创新驱动发展绩效,加强对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和分类指导,以评促建、以升促建,增强大学科技园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辽宁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辽科发〔2013〕1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遵循导向性、可操作性和动态调整原则。
1.导向性原则。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以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发展绩效为导向,引导大学科技园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服务地区经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可操作性原则。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类别设置合理、评价指标内涵清晰、便于判断,评价数据易采集、可量化、能对比,且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3.动态调整原则。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指标随着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和完善,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不同评价时段的差异。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大学科技园包括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认定的省级大学科技园(含筹建)。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参照科技部有关大学科技园评价指标,结合我省实际,聚焦大学科技园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点,确定评价指标。
第五条 评价指标包括园区服务与运营、孵化培育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人才培养与集聚、对地方贡献6项一级指标,21项二级指标。
第六条 园区服务与运营方面,包括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体系、技术服务与转移体系、园区运营管理、服务性支出占总支出比例4项指标。
第七条 孵化培育能力方面,包括在孵企业数、孵化场地面积、园区设立基金规模、园区企业营业总收入、年度毕业率5项指标。
第八条 成果转化能力方面,包括园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数、园区依托科技成果创办企业数、园区企业开展科技合作项目数3项指标。
第九条 创新创业能力方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所占比例、园区企业平均新增自主知识产权数、园区企业研发经费占总收入比例、园区教师学生创办企业数4项指标。
第十条 人才培养与集聚方面,包括引进高层次人才(含海外人才)数、高校学生进入科技园实习/实践人天数、大学科技园从业人数3项指标。
第十一条 社会贡献方面,包括园区对依托高校贡献、园区企业上缴税金总额2项指标。
第十二条除21项评价指标外,实行一定的加减分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加分项。评价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牌子”、“资质”等(不超过2分),获得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资金支持(不超过2分),在管理运营体制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不超过3分),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不超过3分)等。加分总和最多不超过10分。
2.减分项。评价年度内,评价材料和数据造假并对评价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不超过5分),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筹建(不超过5分)等。减分总和最多不超过10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采用大学科技园上一年度相关数据资料,评价结果反映大学科技园上一年度创新驱动发展绩效。
第十四条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六个环节:组织培训、评价材料收集、依托高校(依托政府)初审、评价材料复审、考核评价、结果发布。
第十五条开展评价工作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各依托高校(依托政府)、大学科技园进行培训,提出报送评价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底前,各大学科技园完成评价资料和数据的收集、汇总和自查工作,连同上年度工作报告一并经依托高校(依托政府)审核盖章后,附函报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依托高校(依托政府)要督促、协助大学科技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大学科技园评价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大学科技园,待其补充完善后,上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委托大学科技园联盟对评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依托高校(依托政府)。对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大学科技园进一步补充完善。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组织部分大学科技园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考核评价,听取评价对象的报告和答辩,进行现场考察,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形成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条件复核评价,根据大学科技园上报的有关评价资料和数据,复核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否具备《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省级大学科技园(含筹建)是否具备《辽宁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第二部分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对通过复核评价的大学科技园进行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未通过复核评价的不参加。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85分以下、75分及以上)、合格(75分以下、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综合考虑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大学科技园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包括大学科技园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得分及评价等级。
第二十二条 评价资料和数据是做好评价工作的基础,依托高校(依托政府)、大学科技园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因评价资料和数据存在问题造成评价结果不实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依据评价结果,对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指导和分类管理;将评价结果向依托高校(依托政府)通报,为其履行大学科技园建设主体责任,指导和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依据评价结果,对创新驱动发展绩效明显的大学科技园予以通报表扬,加大支持力度;对排名前列的省级大学科技园优先推荐晋升国家大学科技园;对排名前列的筹建省级大学科技园优先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对基础条件复核评价不通过的大学科技园责成其对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评价结果发布后3个月内,将整改报告经依托高校(依托政府)审定盖章后,附函报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