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top_img.png.png

【政策解读】企业成长期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详解

发布时间:2017-08-09 浏览次数:286

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2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
【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53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3.激励对象是相关技术人员;
4.技术人员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5.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 
54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享受条件】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3.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
55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优惠内容】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56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57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58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科学技术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04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40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46号

联系电话:0427-2834371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