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银监会要求深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
近日,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强化支农服务社会责任,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大力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强化支农服务社会责任,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健全金融支农制度,提升金融支农能力,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
《通知》要求,2015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稳定、强化和执行好现有各项农村金融服务政策,正确把握有保有压、有扶有控原则,不断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三农”专项金融债发行规模,努力实现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
——深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支农服务能力建设。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范围覆盖全部县域支行,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定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更好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强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服务功能,加快职能转换,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服务“三农”能力。引导邮政储蓄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持续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支持其他商业银行下沉机构网点,优化网点布局,适度扩大农村地区网点覆盖面。
——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提升农村金融竞争充分性。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鼓励按照规模化组建、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的原则集中连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允许评级良好、管控能力强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到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重点布局老少边穷地区、农业主产区和小微企业聚集地区。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其开展涉农融资性担保业务。协调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发挥支农服务作用。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引导信托公司通过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不断加大对农村居民消费的支持力度,激发农村地区消费潜力。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抓紧落实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引导和规范职责,促进其更好地为农村实体经济服务。
——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效。继续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简易网点改造为标准化网点,逐步实现乡镇金融机构全覆盖。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扎实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将基础金融服务向村一级加快延伸。大力发展民生金融业务,支持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农村妇女、大学生村官、科技特派员在农村就业创业。改进残障人士等农村特殊群体金融服务。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加大信贷投放,推进精准扶贫,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深入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和教育宣传活动,严厉整治违规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大金融支持,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强化对粮食主产省和主产县的金融支持,不断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支持各地立足资源优势,大力培育特色农业,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对企业开展农业科技研发的金融扶持,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支持农产品市场体系转型升级,加强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完善支持农业对外合作金融政策,积极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和农产品贸易做强。加大对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乡村旅游休闲的信贷投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积极创新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在经批准的地区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业务决策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增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法,强化差别措施,防控金融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有效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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