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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日报】我省出台意见完善科技评价体系不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

      本报讯 记者孔爱群报道 为破除科技评价中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唯论文”不良导向,进一步完善我省科技评价体系,日前,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多个项目评价中,不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


  《意见》共27项,提出要提高对高质量成果的考核评价权重。在省级科技评价活动中,视高质量成果学术影响力、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贡献等情况及评价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价权重,最高可达50%。


  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评审评价突出创新质量和综合绩效,立项评审注重对项目(课题)可行性和先进性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注重对项目(课题)合同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价。其中,基础研究类项目(课题),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课题),重点评价预期成果先进性、创新水平等,论文不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绩效评价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对省级科技奖励评审突出成果质量和贡献,注重评审相关科技成果的质量、效果和影响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其中,自然科学奖评审,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对科技人才评选突出科学精神、能力和业绩,《意见》首次提出不再要求填报SCI论文相关指标,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注重评价学术道德水平以及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其中,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主要评价研究能力、学术或技术水平等,论文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意见》还提出,完善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定期跟踪梳理国家发布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源头防控向已列入“黑名单”和“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投稿。


  《意见》强调,要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建立与破除“唯论文”导向相适应的资金管理措施,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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