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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盘锦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本章程所称的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的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建立的一种共同投入、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为非盈利性组织机构。
第三条 联盟宗旨:立足缔约各方共同利益,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整合有关科技资源,深化产学研合作机制,集聚创新要素,持续解决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产业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难题,形成技术创新链,为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产业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搭建技术支撑平台,引领海洋工程装装备制造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联盟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所在地:辽宁陆海石油装备研究有限公司。
第五条 联盟会员单位(见附页)
第六条 本联盟业务范围是围绕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领域,组织相关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根据党和国家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方针政策,开展行业分析、发展规划及领域动态等方面的研讨。
(二)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的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和信息交流活动,以加强校企联合,部门协调。使科技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盘锦市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
(三)及时发布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行业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传播先进的海洋工程装备行业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四)组织海洋工程装备企业人员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科技意识及科技水平。
(五)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本联盟中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等任务。
(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海工装备制造领域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
  一是开展海工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主要开展海上钻井、作业、采油平台设计制造技术研究;海洋风力发电机组及海洋风力发电机组安装、设计制造技术研究;水下采油系统设计制造技术研究;LNG储罐及LNG运输船设计制造技术研究;海洋系列工程船设计制造技术研究;海洋石油钻机系列化及配套设备设计制造技术研究等。
  二是开展人才培养工程。加大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大联盟间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力度、组织研发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或论坛等科技活动,开拓视野,提高水平。加大各类人才资金资助力度,加大外向型培训力度。未来3-5年内,力争达到全市培养、吸引海工研发人员达到500人,拥有专家、高级工程师80-100人。
  三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联盟成员单位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等提供一系列便捷高效的服务,解决知识产权利用和转化率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及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等瓶颈问题。运用简报的形式,定期向联盟企业通报国内外知识产权工作动态,及时向企业发布知识产权保护预警信息。积极鼓励科研人员申报专利,帮助联盟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保护。
四是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主要针对技术研发条件保障,产学研协同创新,以及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等科技创新过程中瓶颈问题,提供有效的支持与服务。为企业和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技术孵化和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做好及时、全面服务。通过联盟把成熟企业与创业企业、研发机构与企业有效连接在一起,突破产学研协同创新活力不足的瓶颈。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联盟组织结构
联盟组织由联盟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秘书处组成。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执行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联盟的技术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
第九条理事会的组成、职责
(一)理事会的组成。理事会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织人员开展工作。理事会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联盟会员单位负责。首任理事长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二)理事会职责
1、 领导和组织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2、 起草联盟各项管理制度、章程;
3、 提出并编制攻关项目和科研课题建议书;
4、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经理事会聘任产生,由海工装备制造行业内外知名的技术专家、教授、企业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意见;
2、建议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规划与重点项目;
3、参加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提出建议和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组成、职责
(一)秘书处的组成
秘书处由秘书长及若干秘书组成。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直接受理事长领导,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由理事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二)秘书处的职责
1、协助理事长执行理事会决议;
2、主持和创造性地开展联盟的日常工作;
3、负责信息编辑与发布;
4、负责起草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近远期发展规划;
5、负责处理联盟内的日常事务、网络管理、信息处理及文档工作。
第四章 联盟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单位组成
联盟员单位主要由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大学、研究院所、工程技术中心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即会员单位组成了联盟。每个会员单位选派固定的会员代表作为理事参与联盟的管理和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联盟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与海工装备制造领域有一定的关联;
(四)一般为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具有一定实力,并愿意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支持本联盟工作。
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 优先参加本联盟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 优惠取得本联盟有关学术资料;
(三) 可要求本联盟优先给予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 可请求本联盟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联盟运行模式
第十六条 联盟运行机制
(一)资金筹措
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争取国家、省、市拨款的科研经费。
(二)项目运行管理
1.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
(1) 联盟项目的来源
主要有联盟内企业共同承担的政府科技项目,联盟内企业、高校和科研等部门共同开发的项目,联盟外单位委托研发的项目。
(2) 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把握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发展要求,以及联盟成员自身壮大发展需求,由联盟秘书处牵头,各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支持,准备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联盟承担或自立项目,各成员单位均可根据自身创新技术优势提出申请成为承担单位。
联盟内有关成员单位的立项,应按照下达项目的有关要求,由联盟理事会理事长会议根据秘书处审核、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结果,决策具体承担单位,立项实施。
2.联盟项目的实施
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应与联盟(理事长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和项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检查和通报。
3.联盟项目的验收
(1) 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2) 联盟内部研发的项目,由理事会组织验收;
(3) 联盟外单位委托研发的项目,由委托单位组织验收。
第六章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第十七条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应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联盟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具体项目的协议或合同书中应当明确约定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保护方式、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等事项。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与外方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并按照原项目申请渠道报联盟秘书处备案。
(四)联盟会员单位主动退出后,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五)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或相关法律部门协调处理。
第七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八条 联盟的解散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表决且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九条 联盟的清算办法
联盟终止前,须经省科技厅等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联盟会员单位的违约责任
(一)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联盟章程的生效与其他
(一)秘书处发出或提供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在秘书处登记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为准,若有变更,应提前十五日通知秘书处。
(二)本章程在第一次联盟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三)联盟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章程内容,如违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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